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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襄政发〔2015〕22号)
  • 来源:  发布者:赵勇 发布时间:2017-06-23 浏览:次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6号),着力推动创业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建设汉江流域中心城市,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多方位促进就业

        (一)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先目标。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实施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评估制度,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着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新兴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业和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工业化与信息化、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创造更多优质就业岗位。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突破性发展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及人力资源服务业,鼓励发展智力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农业产业化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就业增收,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龙头企业,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引导城乡劳动者到农村就业创业。引导一二三产业和各类群体进入“互联网垣 ”领域创业带动就业。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能力。对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创办1年以内、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暂时无力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经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可依法缓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可延长至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的第12个月。对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合法经营、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暂时无力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科研型、新型产业的企业,经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可依法缓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缓缴期限最长为6个月。

    (三)统筹推进各类群体就业。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多渠道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重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劳动力、退役军人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在襄就业,对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境外院校)毕业五年以内首次到我市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大学生,均按规定给予生活补贴和租赁住房补贴。对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持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到城镇就业,对具有资质的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农村劳动者和市外劳动者到我市城镇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就业服务补贴。对农村劳动力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在城镇就业的,给予1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贴。组织开展全市优秀(杰出)农民工推选表彰活动,引导农村劳动者到城镇就业。

    (四)强化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稳岗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额的50%。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按规定安排部分资金用作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个人意愿组织开展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培训期间给予培训补贴和生活补贴。

    二、全面实施创业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全面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扶持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强化金融创新功能,探索股权众筹融资服务,鼓励互联网金融多业态发展,降低创业融资成本。

    (六)搭建创业平台。探索和完善创业平台建设市场运作机制,重点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基地、返乡创业基地、创业见习基地等众创空间。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且年度考核合格的,连续3年分别给予每年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或就业困难人员租赁场地创业的,连续3年给予每年5000元的场租、水电、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补贴。积极开展创业示范社区(行政村)、创业示范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创业孵化示范楼宇建设,培育一批有影响的创业集聚区,对获得市级创业示范集聚区且年度考核合格的,连续3年给予每年5万元补贴。

    (七)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体创业者可给予15万元内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含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合伙创业、创办小微企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财政全额贴息。对按时还款的借款人,可给予第二次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并享受全额贴息政策。各地要不断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规模,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竞争性分配办法。创业贷款担保机构要根据大众创业需求,逐步扩大反担保范围,不断降低反担保门槛,对在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者,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可由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服务机构提供反担保。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

    (八)鼓励和支持各类群体创业。深入推进“隆中人才计划”、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才在襄创业。对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境外院校)在校生和毕业五年以内的大学生在我市首次注册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均可享受我市大学生创业相关政策。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省级相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落实科技人员创业和网络创业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有资金、有技术、有项目的人员返乡创业,对返乡领办企业的,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农村劳动者创业,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  ”和农村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对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5000元。鼓励和支持创业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将在襄创业就业的大学生纳入公租房分配范围。推进民间技能传承创业、农家乐创业、巾帼创业等,促进各类群体创业致富。

    (九)加快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加大创业型城市创建力度,完善绩效评估机制,举办创业大赛、创业大讲堂、创业夜校、创业沙龙、创业赶集会、创业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推进大众创业“凤雏计划”,打造“创业襄阳”品牌。强化舆论引领,培育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

    三、健全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

    (十)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合理布局中心城区人力资源服务平台,整合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增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功能,形成职责明确、高效便捷的公共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一)加快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以“襄阳云谷”为依托,实施数字就业创业信息化工程,建立完善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联通、资源共享的公共就业创业信息服务平台,力争到2016年基本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逐步将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延伸到企业、到校园、到户、到人。

    (十二)培育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积极建设襄阳人力资源产业园,培育、引进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鼓励发展人力资源外包和管理咨询、高级人才寻访和测评等新业态,打造区域性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区。

    (十三)积极推进就业培训。充分发挥市场力量和企业作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推进、社会参与的大培训格局。围绕产业发展和市场就业需求,大力开展新业态职业培训,为新型产业发展提供技能人力资源支撑。加大农村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力度,鼓励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职工培训。享受稳岗补贴政策的企业,要积极组织职工参加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加快创业培训模拟实训基地建设,力争到2017年各地至少建立一个面向社会开放的创业培训公共模拟实训基地。建立创业指导服务团队,推进创业培训教师互派制度,健全市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教师资源库。

    十四)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机制。将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培训及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开展就业创业服务。

    四、强化就业创业工作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工作落实

    (十五)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就业创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作用,调动各群团组织的积极性与参与性,形成齐抓共管、尽职履责的就业工作合力。建立就业信息和税收、户籍、工商、社保等信息的交换协查机制。

    (十六)明确目标责任。将就业创业工作作为各地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细化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十七)落实资金保障。各地要根据年度就业创业工作任务和本地实际,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政策调整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筹集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创业培训模拟实训基地建设,确保创业服务支出。要进一步简化各类补贴补助申报资料和审核程序,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就业专项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已享受同类优惠扶持政策的,不能重复享受。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20151230